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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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律师代理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绿色循环经济环境公益诉讼案

2020-06-15

       2020年6月3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王海军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刘闺臣律师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在绵绵细雨中共同来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一商业楼宇的出租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变更其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恢复原状”的条款,践行《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在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编第一章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三编第一分编第四章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尽管在商业写字楼租赁中,上一任租户退租时将办公室“恢复原状”,下一任租户入住时重新装修,是行业内普遍的现象。但是对于商业装修而言,日常使用自然损耗较轻,许多基础办公装修可以长时间使用。有的承租方租赁期限较短,完全可以继续使用之前租户的商业装修。而反复施工的过程不但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也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拆除和重装的过程中还会伴有粉尘、噪声污染。

       本次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承租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租赁期满或中途退租时,应将所租赁之房屋恢复原状(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若乙方拒绝或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减,并使用该扣减的款项自行完成恢复原状,若押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施工所需费用,乙方须给予补偿。”合同附件一补充条款中规定了“恢复原状”的标准,即将房屋恢复成一次装修毛坯状态。这一做法显然与民法典中贯穿始终的“绿色原则”背道而驰,也违反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关于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服务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的规定;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关于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减量化的要求。

       此次王海军律师与刘闺臣律师代理本案,希望能够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明确各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绿色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共同推动绿色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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